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

2024-05-12 00:22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已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组织的相关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2.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门人员,具备满足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需要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和管理能力。

3. 近三年内无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安全技术事故。

4. 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国籍,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任职。

6. 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管理措施,且已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组织的相关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7. 具有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联系当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或相关机构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