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法院一审宣判卜庆民等四人黑恶势力团伙案

2023-10-02 19:51

12月9日上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卜庆民、刘海勇、刘庆科、左辰东案公开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开宣判采用远程视频与现场开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卜庆民向赌徒提供赌博资金,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并在贷款到期后虚假增加债务。以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向“欠债人”讨债,为非作歹,欺凌百姓,在平邑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卜庆民为首、刘某等人为首的团伙。青柯、左辰东,以刘海勇为主要成员的邪恶犯罪团伙。在非法追债过程中,犯罪团伙采用烧烟头、牙签扎钉子、镐打、反手铐、警棍电击、匕首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非法向债务人追债。并威胁、恐吓担保人和债务人。亲属,强行占有债务人及其亲属的财产。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卜庆民为了追收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刘庆科、左辰东、刘海勇等人,采用群殴、暴力殴打、侮辱、威胁等方式,“债务人”及其担保。四名被告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争霸、强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四名被告人情节极其恶劣,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卜庆民、左辰东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任意损毁、勒索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卜庆民、左辰东数罪,应并处罚金。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及社会危害,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卜庆民、左辰东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他们因数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他被判处五年徒刑和两年零六个月徒刑;被告人刘庆科、刘海勇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