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探视权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2023-09-30 19:38

当事人:原告:蔡某某;被告人:翟某某A。

蔡某某与翟某某A曾有过婚姻关系,于2015年5月7日生下女儿翟某某B。蔡某某与翟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2016年4月17日,某市某区某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对子女的安排如下:“女儿翟某某B于2015年5月7日出生,由丈夫抚养”。 ……,女方不需要支付赡养费,女方自愿放弃探望女儿的权利。”蔡某与翟某离婚后,翟乙一直与被告人翟某同居至今。
原告称,2016年4月17日,我与翟甲同意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翟乙由被告翟甲抚养。之后,我与翟甲协商离婚事宜。多次提出探视其婚生女儿翟乙的事,被告人翟乙却以各种借口予以阻挠。相信翟某仪还年轻,需要妈妈的关心和陪伴。及时、定期行使探视权,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为了维护我和孩子的权益,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行使探视权(每月一次,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酌情行使) 。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蔡某离婚时,明确约定女儿将与我共同生活。女子不肯支付赡养费,并主动放弃探望女儿的权利。协议已经生效,她失去了探望女儿的权利。他不会以任何理由复职,我也不同意他探望女儿。我现在再婚了。我的妻子和我的女儿关系非常好。他们相处得很融洽。我的女儿对她的继母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我们一家三口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女儿对自己的亲生母亲非常厌恶。离婚是女方主动提出的。她对家庭和女儿的抛弃,给女儿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再次见到她,肯定会给她平静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这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综上所述,我们现在的生活环境是和谐、安宁的。原告蔡某某在放弃探视权后突然提起诉讼,意图破坏我们幸福的家庭环境。这对我们女儿的成长没有好处。我坚决不同意。他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定。



本案中,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翟某某与被告人翟某某生活在一起。原告蔡某某作为翟某某的母亲,依法享有探视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由离婚双方处置。因此,原告蔡某与被告翟某之间关于放弃子女探视权的协议无效。



鉴于原告、被告的婚生女儿翟某某现为学龄前儿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活稳定,本院酌情决定原告蔡某某探望翟某某。某某每月一次。原告蔡某某请求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及时探视,因请求时间不具体,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蔡某、被告翟某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理解,更加妥善地处理子女的探视问题。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原告蔡某将于每月第一个周日上午9:00起带翟某回住处探望,并于17:00前将翟某带回住处在同一天。乙人回到被告人翟某身边,结束探视。


1。类似案件处理要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独有的权利。这是一项延伸的父母权利,不能自由处置。学术界对于探望权的性质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独有的权利;其次,探视权是不抚养孩子的离婚男女的一项法律义务。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根据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身份关系承担责任;第三,探视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景春兰、刘敏仪:《探望权的制度价值探析》,发表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探访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父亲或母亲必须遵守的事情。法律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放弃探视权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同意放弃探望权,仍有权要求探望。如果一方不允许探视,另一方可以请求探视。以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视权的约定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准许。应当认定,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不予支持,不抚养子女的离婚一方仍支持享有该权利。探视权。



(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另一方放弃子女抚养请求的,可以告知支付子女抚养费请求,并单独提起诉讼。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一方以此为由拒绝不赡养子女一方探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张探望权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拒绝行使探望权。

(3)被告有权阻止原告行使探视权,且原告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成长。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阻碍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