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最高法院发新文称,未经配偶同意的共同债务不予审理!

2023-09-30 19:28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与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追认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必需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债权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例外情况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对方所有的,或者已有协议,但债权人不知道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必需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借债务的配偶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欠下外债,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较大债务时,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若与




法解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8日庭审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第
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婚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合法权益和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追认或者表达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债权人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连带债务为由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用于生活必需。家庭。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