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本人患有重病,需要治疗,而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不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因”

2023-09-30 19:28
案例简介:2016年,王某罹患癌症,化疗需要大量医疗费用。掌管家庭财产收入的李某不同意支付。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财产。
法院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主要原因:这不会伤害债权人。利益的例外情况: (一)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赡养义务”是指一方对其负有法律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人。 ②夫妻双方负有法律赡养义务。即使夫妻实行分产制,当一方患病、赡养时,需要医疗时,另一方也有支持和帮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一方患重病需要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涉及的问题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生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而“日常生活所需”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用于支出的。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时,另一方还应当支付其个人财产,以履行配偶赡养义务。对方拒绝履行法定配偶赡养义务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因此,配偶本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而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