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谁负责还款?

2023-09-29 15:39

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谁负责还款?
1。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得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妻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要点:名义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视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契约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偿还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分开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7版

2。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当事人——王某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件要点: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遵循“契约相对性”原则,向贷款人开具欠条或欠条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的关系应当分别处理。

案号:(2013)厦民立字第1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陈国猛 主编:《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年 3 月版

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张家勋、高天云、乌海通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例概要:贷款项目如果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认定应根据开具欠条、提供账务、偿还资金等情况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但借条和转账账户的发行主体都是名义借款人,因此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案号:(2014)民申105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26

4.贷款人的贷款实际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陈海燕诉陈永华、陈无锡诉陈莫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例概要: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分期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借款人无法完全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贷款的实际使用对借款人的实际使用没有影响。贷款法律关系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案号:(2015)民申字第7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29

5.欠条上的记名借款人证明自己并未收到诈骗贷款,名义借款人无需还款——范诉王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要点:欠条上的名义借款人借条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贷款,贷款人是被骗去还贷的,名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不需要还款。

来源:张家林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6。名义借款人开具欠条时,明确披露该笔贷款用于涉案项目,承包商为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受益人。工程承包商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王国军、徐家贵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要点:名义借款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向贷款人开具欠条时他明确告知,该笔贷款是针对涉案用途的,如果涉案工程承包商是该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则该工程承包商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商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7)川01闽终307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18

7.名义借款人借款时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名义借款人身份向贷款人披露,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四川双龙潮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明晶私募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概要: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将贷款支付给他人,借款人提出抗议称自己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他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贷款人披露了名义借款人的身份。如果没有提交证据,就不能认定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就是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538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1

司法视角

1.关于他人名义贷款的有效性

实践中,存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存的情况。如果贷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被第三方使用,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贷款人是贷款合同的对方,名义贷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用户是真正的借款人,实际用户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是贷款复合体,双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借贷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相对性。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影响借款合同标的的确定。因此,名义借款人一般是借款合同的对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实际使用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只是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进行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贷关系的履行,也不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他享受贷款活动带来的好处。实际使用人视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贷款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任而放出贷款,并要求名义借款人为借款人,则应认定借款人之间仍存在借贷关系。贷款人和贷款人。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负责还款。

(摘自潘俊峰:《民间借贷新类型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发表于《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

2.欠条中的借款人有证据表明贷款是他人诈骗所得的,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 借款人和合同中的贷款人应就贷款达成一致,并有实际的资金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欠条中的借款人是合同当事人,负有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该贷款是他人骗取的,而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接受或者使用该贷款,贷款人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偿还贷款,而应当通过刑事诉讼追回贷款。当然,如果名义借款人声称情况确实如此,他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能够证明,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名义借款人仍可能承担责任。 ?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例如,A需要资金,想向B借钱,但B因不信任A的还款能力而不愿意向A提供贷款。 A向C寻求帮助,C还款能力强,信用等级高。 C与B签订借款合同,将钱借给A。当A无法偿还贷款时,B应该向A还是C主张权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时,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所谓“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合同外的第三方不产生影响。合同一方只能向另一方提出合同请求和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提出合同请求和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贷款,仍应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摘自刘玉民:《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页)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关于以

人名义贷款主体的认定以及名义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实际由第三方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对方,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实际使用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只是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贷关系的履行,也不是否享受贷款活动 贷款有利息的,视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