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饮用水水源地不得设置排污口入河

2023-10-11 08:40
昨天,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第一个《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结束。

  《意见》对之前的《办法》进行了更详细的修改,在原有的城镇排水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明确规定饮用水一律不予审批。水源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修建排污口排入河流。同时,《意见》还重申,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由市城市管理局改为市水务局。

  市民可在7月16日前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法制局提出书面反馈。

  入河排污口设置需报市排水部门批准

  根据《意见》,下列情况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报市排水部门批准,并由排水户批准: 在东莞市江河湖泊(包括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内设置排污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同时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纳入河流管理范围。应用;三是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审批手续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具体要求在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同时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 。

  另外,如需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告(表)的,排水户应在提交建设工程水土保护计划报告(表格)。同时,如需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在向东莞市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市环境保护局。

  《意见》还指出,如果申请在省级河流和珠江虎门口设立排污口,或者需要同时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手续可需经省级审批、许可等的,排水户应先到东莞市水务局提出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此外,两个以上排水户共用一个排污口入河的,排水户应当独立办理申请事宜,独立登记、报告相关信息。

  新建排水户无需取得排水许可证即可限制供水

  《意见》还对公共和自建排水措施进行了详细定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本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专用于本区域的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入的,应到当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镇排水设施接入手续。市区内的,还须报市排水部门备案。排水行政许可管理实行供排水联动原则。根据规定,应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新用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其供水。 (记者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