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2023-10-08 15:44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少春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元;张少春受贿所得的财产和利息,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少春先后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助理、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职务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所创造的便利条件,通过外国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工作调整、子女就学等事项上提供协助的行为,非法收受财物等值人民币66,980,081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少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少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构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返还赃物。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备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处罚较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