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共保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2023-10-08 11:27

1、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1。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后,原企业应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按照规定。 。

2。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托管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结算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人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3)其他相关信息。

3。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确定。签订托管协议的下岗职工(简称受托人)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2000年,下岗职工月养老保险费基数调整为850元。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的缴费比例按照本市企业和职工统一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4。对下岗职工,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1%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和退休措施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5。托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转回原企业。确需转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终止托管协议的相关依据。经区、县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6。各区县社保中心对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单独账户,并按规定转移托管人养老保险关系,管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为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缴纳养老金。办理保险费结算,并按月编制相关统计报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批、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受托人按规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原企业可按照本市规定的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共保人员)协议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1。 “共保”适用于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并签订进入“中心”协议的人员;男性为1957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女性为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同意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2。 “共保”期:“共保”期至下岗人员退休为止。职工原“共同保险”协议期限未达到退休日期的,应当变更为退休日期。

3。缴费基数及比例

《邪宝》|人员工资基数按照本市规定执行。今年的标准是750元。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社会保险费由“共保”人员原单位(中心)与“共保”人员协商承担。

员工按要求签订“共保”协议后,单位应及时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转入指定的“共保”人员养老保险账户。

4。付款期限的计算

同意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合同期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期限计算至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当月为止。签约人员在协议期内进入异地统筹单位、在境外定居、死亡等情况,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和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统一规定办理。

5。付款方式

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原则上以现金方式为“共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为止。一次性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分期缴纳。协议签订后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金额的30%。

“共保”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当月按原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合同签订次月起按照新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按《 "协保"缴费协议》办理缴费结算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总入账金额。按缴费基数的11%一次性记入“协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费核算比例按照本市企业职工规定的比例确定。个人账户储蓄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7。生活费

原“共保”人员按规定申请生活补贴。新参保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生活补助。 “共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共保”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8。 “连带保险”金额控制与审批

“共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和申请审批程序。 “共保”指标由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政策规定汇总审核后报市就业办公室。在市再就业办公室核定的“共保”额度内,由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参保总额、缴费方式、缴费方式等。 “共保”人员的期限根据其实际缴费能力确定。若签字《"协保"缴费协议》,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结算凭证、“联保”人员名单办理相关手续。

9。付款管理

“协保”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管理、一端结算。即由控股(集团)公司委托部门按规定汇总汇总所属企业“协保”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签署的《"协保"缴费协议》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10。更改共同保险协议

(一)合作保险协议变更对象为按照《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发(1997)26号】规定已签署合作保险协议,但至退休时尚未签署的人员。

(2)原连带保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履行。重新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比例、缴纳方式等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三)单位持变更协议书和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凭证到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直至退休未变更合作保险协议的合作保险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11。共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共保协议

共保人员(共保期限签订至退休或变更至退休)与原单位解除共保协议和劳动关系后,失业,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前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期限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除医疗补贴外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关于本市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享受上海市企业职工医疗互助计划补贴。

12。共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相关问题

(一)单位使用共保人员后,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沪府发〔2000〕32号的规定免缴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按照本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二)共保人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余额的,可以向“共保专户”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联名保险余额缴费人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并制作相应的“个人缴费卡”。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月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缴费账户。

单位及共保人员补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缴费期限不重复计算。

(三)单位和参保人员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市统一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借记金额(含同保人员原借记金额)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借记金额的,达到账户余额时,超出部分按照规定转入个人补充社会保险账户。法规。

(四)员工签订合作保险协议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时,实际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办理手续到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一次性预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基数,继续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基数。存入个人账户,用于每月支付养老金。

(五)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破产的企业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六)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社保机构根据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计算应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金额在死亡时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七)共同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的个人缴费金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共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共保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应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