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其专利相同的工艺方法是否构成侵权?

2023-10-04 07:29

案件简介:使用与其专利相同的工艺方法是否构成侵权?

张说:A公司1995年至1999年采用相同或相当工艺降低芦丁渣碱度[包括如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50265C中所述加水《发明专利说明书》置换、微生物发酵、添加稀酸中和降低碱度,公开号CN1084358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各种降低碱度的方法(如: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也可以通过稀释酸中和酸来降低碱度的方法)等,产生芦丁渣大量饲喂畜禽并销往外省,赚取巨额利润。 A公司采用相同或等效工艺生产芦丁渣畜禽饲料,侵犯其专利权。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6.5万元(其中A公司15万元、安兰厂20万元、提取厂1.5万元)。

法院判决:不侵权

A公司以槐米为原料提取药物芦丁后的高碱度芦丁渣,直接用石灰水干燥脱水,没有进行张氏专利方法中提到的降低碱度的处理。从方法上看,应该属于现有技术的失败方法,张先生在其专利说明书中声称,该产品气味和味道较差,不能用作饲料。 A公司采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即使可以直接用作饲料,也应属于不同于张某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另一种方法。综上,A公司在加工芦丁渣时,未使用张氏专利方法中的三种降低碱度的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在各自的工艺中也未使用张氏专利方法中两种方法对芦丁渣原料的处理。操作的第一步是降低碱度,但这只是甩干、脱水和干燥,这并不属于张先生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生产芦丁渣畜、禽、渔业饲料与张某的专利方法并不相同或等同。张某的诉讼被驳回。

律师声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对比张某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与A公司提交的工艺方法,相似之处如下:(1)张某专利方法与A公司工艺方法均使用高碱度废品芦丁渣。苦参芦丁制成药物后,作为原料。 (2)采用张某专利方法得到的产品和采用A公司自己方法得到的产品,碱度均有所降低。区别在于:(1)张氏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是畜禽渔业饲料,可以替代传统饲料。 A公司的产品不直接用作饲料,而是作为添加剂或与其他饲料原料配合使用。 。(2)张先生的专利方法是通过依次降低碱度和干燥原料来完成的。降低碱度的方法是权利要求1中提出的三种方法之一。降低碱度的方法是脱水后,送入干燥设备进行干燥。 A公司的工艺流程是将原料直接纺丝、脱水、烘干或晒干。这种直接纺丝脱水操作方法不属于张某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的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种类。 (3)张提出,A公司在干燥设备中进行干燥作业时,所用燃料燃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中和芦丁残渣中的碱度,即使确实存在这种可以降低碱度的东西。这种中和作用不属于张先生在其专利权利要求1中指出的三种方法之一。该方法产生的中和效果与实现本发明目的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怀疑的。对于碱度降低指标及目的所需要求等问题,专利说明书中并无暗示性的解释或记载。同时,张某独立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用稀酸中和降低碱度的第三种方法应为: a) 专利说明书中提出的“稀酸”概念的描述为:“最好采用稀盐酸为稀酸”; b) 从化学角度看,“稀酸”应指以酸性物质为溶质且含量浓度较低的溶液。虽然碳酸是二氧化碳的水溶液,但二氧化碳本身不是酸或稀酸。二氧化碳是一种气体。对于碳酸水溶液来说,只是其中的“酸酐”作为“溶质”。 (4)张先生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对现有技术的评价中在专利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人们尝试过将这种废芦丁渣直接用作猪饲料,但气味和味道都不好。失败(猪不吃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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