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当事人资格的离婚证据,离婚证据的注意事项

2023-10-02 19:41

1. 证明当事人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与被告为夫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2。涉及同居关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被告人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2。提供离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本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法院应当自法院通知举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工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时间。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延期。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依法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证据内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理由以及事实有待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5。当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该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