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受中国法律保护吗?

2023-09-30 19:13

案例介绍

深圳市龟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自2013年6月起发布并运营一款名为“龟米客”的实时公交APP。2015年11月,武汉远光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并运营一款名为“龟米客”的实时公交APP。 (以下简称“被告”),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车来”APP在中国市场的用户数量和信息查询的准确性,被告指示其5名员工使用网络爬虫软件从原告服务器获取公交车行驶信息、到达时间等实时数据。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及其五名员工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均未对判决提出上诉。

裁判积分

本案争议点之一是被告使用原告实时公交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其“久米客”APP与被告的“车来”APP均为公交数据系统,为客户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服务,故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后台的数据是耗费巨大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获得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为原告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被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原告的海量数据,势必降低原告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抢占其相应的市场份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原告和被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软件的实时公交数据属于公开信息;被告获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许可使用原告的软件数据,原告的数据可以自由访问,被告获取原告数据的方式合法,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软件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非本案当事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许可,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非本案当事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许可。获得原告许可使用该软件的数据,被许可人可以转授权他人使用该软件。被告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从原告“久米客”软件中获取大量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并免费使用,实际上是一种“不劳而获”、“吃人致富”的行为。 ”并非法侵占他人无形财产权。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龙眼回顾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中国,数据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原告是数据的权利人,对数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装有原告研发的GPS设备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会定期将公交车的实时运行时间、位置等信息上传至原告的服务器。当服务器发送查询请求时,“Kumike”APP从后端服务器检索相应的数据并反馈给用户。凭借预测的准确性和精确性,“Kumike”APP软件与其他同类软件相比可以取得具有竞争力的结果。优点。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是“久米客”APP的著作权人,对该软件所包含的信息和数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分发等合法权益。

2。数据实用,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无形财产属性

实时公交运营查询数据越准确、及时,使用原告软件“酷米客”APP的用户就越多,该软件的市场份额就越大。因此,鉴于“久米客”APP后台服务器中存储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当前的或未来的经济利益,其已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

3。原告与被告是同行业竞争经营者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为经企业登记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均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而且,原告和被告分别开发的“久米客”APP软件和“车来”APP软件均向用户提供定位、路线规划、实时公交信息定位等服务。他们有着相同的目的,并且处于竞争关系。

4。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获取数据并用于商业经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久米克”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然是无偿向公众提供的,但获取数据的方式必须是不违背原告意愿的合法方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即被告通过下载“久米克”,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古米的服务器后台,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该数据用于被告APP的运行,违法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但对上述四个条件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案的启示是,如果自己的数据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该数据,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其他人的数据符合这些条件,那么我们不能随便使用这些数据,必须在使用前获得他人的授权和同意。否则,我们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以及对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

法的点睛之笔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实施)

第2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经营者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