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2023-09-30 18:25

案件简介:涉案专利的制造方法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于2005年7月7日申请,并于2007年4月4日获得“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10082911.4。 A公司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6为权利依据,主张B公司生产的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包括塑料管体和与管体一体成型的加强筋。加强筋由加强钢带复合而成。其特征是钢带上有数条钢带。矩形或圆形通孔或钢带两面轧有纹理。两加强筋之间的塑料形状具有中间突出部。管体端部设有承插接头用于连接。承插口连接部分有密封胶或橡胶圈。独立权利要求2是: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挤出机和复合机头成直角设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过冷却、定型、拉伸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 B、将异形条运输至安装现场; C、异形带材缠绕焊接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 D、在排水管口处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焊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独立权利要求6为: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制造装置,包括: A、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带钢带加强筋异形条的复合装置; B、缠绕装置,用于缠绕焊接异形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 C、钢带钢排水管端口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当以该专利各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比对发现,B公司生产的涉案排水管所用钢带具有天然纹理,不存在加工、轧制纹理,也不存在通孔。该管材中,只有两组加强筋之间的塑性形状有中间凸起,其他加强筋之间没有中间凸起。不能视为“两加强筋之间的塑性形状有中间凸起”。 B公司生产的涉案排水管缺乏《独立报》记载的“钢带上有数个矩形或圆形通孔或钢带两侧有轧制纹理”和“两加强筋之间的塑性形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这两个必要的技术特征都是“中间凸起”,故B公司生产的涉案排水管不属于A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如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利用主题名称来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明的主题或发明创造的名称不限制保护范围。因此,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1的限制。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也不受权利要求1和1、2的限制。据此,经比对,B公司涉案排水管的制造方法及装置分别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

律师陈述:如何认定本案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序言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的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所述的技术特征一起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具体细节。技术。特征,具体技术特征是指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于属于一个总体发明构思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仍然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视为从属权利要求。当一项专利权利要求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推定各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同一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因B公司生产的涉案排水管缺少《钢带》中记载的“钢带上有数个矩形或圆形通孔或钢带两侧有轧制纹理”和“两加强筋之间的塑性形状”。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具有“中间突出”两个必要的技术特征,故B公司生产的涉案排水管落入A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以上是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制造方法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详细咨询律师。